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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28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核心提示: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师生身体健康,事关亿万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热乎、可口”的饮食,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要求。为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四川省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十个不得”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
 
  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师生身体健康,事关亿万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热乎、可口”的饮食,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要求。为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四川省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十个不得”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得无证经营。学校食堂、超市(小卖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并严格按照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超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
 
  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餐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学校食堂应保证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市场同类饭菜价格,经过批准实施校外供餐的饭菜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类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同类饭菜价格,并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公示。
 
  三、不得有食堂不用。学校供餐坚持以食堂供餐为主,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应加大投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食堂等方式完善设施设备,加快推行食堂供餐;学校无食堂或不具备食堂供餐,确需校外供餐的,应征得大部分师生家长的同意,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履行公开招标等相应程序,严禁有食堂不用。
 
  四、不得采购、制售高风险食品。学校一般不得外购直接入口的熟食品或预包装食品,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含铝食品添加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要保证食材新鲜,确保校园食品安全、营养、健康,鉴于当前预制菜没有统一的标准体系、认证体系、追溯体系等有效监管机制,对“预制菜进校园”应持十分审慎态度,不宜推广进校园
 
  五、不得超时供餐。学生餐原则上当餐加工,从烧熟至食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分餐和校外供餐应使用密闭容器盛放,容器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校外供餐要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安装车辆行驶轨迹监控、装卸视频监控、温度控制等设备;学校应对到校的餐食进行查验,确保中心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六、不得自带不安全食品到校。教育引导学生增强对不安全食品的辨别能力,不得自带和购买无食品安全保证的食品到学校自食或与同学共食,拒绝高盐、高糖、高脂和来源不明的食品。
 
  七、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模式。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征得大部分师生家长的同意,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取服务商。
 
  八、不得收取承包管理费。高校学生食堂建筑设施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
 
  九、不得损害师生家长的权益。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模式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教职工代表的意见,保障师生及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和反馈食品安全问题。
 
  十、不得失职渎职。要按照“五位一体”责任体系要求,压紧压实学校食品安全教育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学校主体责任和校(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要积极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和专项治理,对整治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对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件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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