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秋冬季节,为严防误食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发布如下预警通告:
一、草乌、附子、附片、川乌、雪上一支蒿等均为乌头类毒性中药材,含有乌头类生物碱,对心脏毒性大,不慎误服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成人口服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2毫克至4毫克即可导致死亡,毒性是砒霜的百倍,普通的炖煮、浸泡等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中毒症状:一般在食用后0.5至2个小时期间出现,中毒症状有口、唇、舌发麻,全身发麻,胃内强烈烧灼感,逐渐出现瘫痪,颜面及四肢痉挛,言语困难,视力、听力下降等,严重者可因心律失常和呼吸抑制而死亡。
二、生草乌、生附子等28味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已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严格的使用范围和剂量规定,不能把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作为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若确需使用,应到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家中存放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时,要特别做好标签标识,并单独妥善存放,防止误用误食。
三、严禁家庭煮食或邀约他人食用自行配制或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药酒及其他食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面向社会、特别是农村地区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危害性,着力提高群众食品安全素养,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排查整治农(集)贸市场交易、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等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严禁农(集)贸市场售卖、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出售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提醒广大群众:作为自己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到不邀约、不参与、不加工含有乌头、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的食物和泡酒。不可听信中药偏方和民间谣传,不擅自采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以及自己不熟悉的植物,谨防中毒事件发生。酒浸或用酒冲服此类中药材可增强其毒性,不饮用草乌、附子药酒或原料不明的药酒和泡酒,不喝无标识或标识不明的泡酒。一旦误食出现口、唇、舌发麻,脸部、皮肤发痒或者有蚂蚁爬行感,恶心、发慌等中毒症状,应立即采取多喝水的方法进行催吐,并及时前往医院救治,以免贻误病情。建议携带剩余药材,便于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并采取针对性的救治措施。
附件:姚安县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药材中毒告知书
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
姚安县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药材中毒告知书
广大群众、农贸市场开办方、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药品经营单位:
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含有毒成分,若药量稍不当或误服,即可引致中毒,甚至死亡。为防范食用草乌、附子中毒事件发生,特作如下告知:
一、严禁城乡集贸市场、中草药店、中药材经营店销售生草乌、生附子等国家规定的28味毒性中药材。
二、严禁餐饮经营单位和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村委会(社区)等集体食堂和会议用餐、农村集体聚餐烹调加工食品时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药材。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为原料的食品;严禁聚众食用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药物原料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四、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毒性中药材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若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拨打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