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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加强健康科普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07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两类专项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现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健康科普项目管理要求》印发。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有关学会、协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精神,积极落实《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关于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 增加健康科普优质资源供给的实施意见》,本市连续多年推出财政经费支持的上海市健康科普专项计划和上海市健康科普人才能力提升专项

为切实做好两类专项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现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健康科普项目管理要求印发你单位。请各项目管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项目的过程管理、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执行率,保质保量提交项目成果,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

附件:上海市卫生健康健康科普项目管理要求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031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健康科普项目管理要求

 

健康科普专项定位于提供优质的健康科普内容和公共服务产品,健康科普人才能力提升专项定位于加强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科普能力建设,培育高素质、专业化健康科普人才队伍。为切实做好以上两类专项项目的日常管理,现对项目规范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健康科普项目的推荐单位是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人员;按项目申报要求,发动组织单位内部员工积极参与申报,做好申报资格审核、择优推荐;项目立项后须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有序推进和落实,做好经费管理、资源支持和绩效评价。

项目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对照项目申报书、责任书,做好进度安排,推进项目实施,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在项目过程中接受监督和检查,并对问题反馈及时整改。

当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卫健委;项目推荐单位在管项目,如果存在未按期结项、执行进度欠佳,未完成项目主要目标和任务、未通过项目结项验收等情况的,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影响下一年度推荐名额。

二、规范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纳入市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体系,其经费管理需严格遵循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经费支出紧密围绕项目申报书所列明的用途,测算依据充分合理,严禁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项目经费执行严格按照审定的预算额度和明细类目执行,未纳入预算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主要用于科普文章、视频、课件等的制作,宣传活动、讲座的组织,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的支付,以及必要的会议、培训等开支。不得提取管理(间接)费,劳务费和专家费不得发放给本单位在职人员。

严格履行立项申报时的配套资金承诺,确保足额配套,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资金,重视项目成本绩效分析,明确项目资金使用成效,探索降本增效途径,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加强结余资金管理,项目结项后,最迟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项目结余资金的上缴工作。严格按照财政经费和项目经费管理要求执行经费,接受市卫健委和有关部门的审计抽查。

三、规范合同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的有关规定实施合同管理,同时各项目承担单位有明确合同管理内控制度要求的应同步执行相关的管理要求。规范合同签订流程,加强对合同条款内容及格式的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合同单位公章、负责人签章、签订日期要素齐全,避免出现签订日期晚于服务期限、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审批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未按约定付款方式支付、在验收前提前支付款项等问题。

四、加强项目成果管理

不得以其他项目产出作为本项目产出,产出内容不出现拼凑或偏离项目申报书撰写内容的现象。

重视项目实施成效,加强项目成果的宣传和应用,将创作的健康科普优质资源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有效地服务基层,组织开展相关效果评估与反馈

项目成果产出,包括文章、图书、视频、工具包、资源包等,及活动展示,均须标明指定标识(logo)、项目名称和编号等信息,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所有项目成果产出,须上传至上海市健康科普资源库(具体上传入库标准将另行通知),使用权归上海市健康科普资源库。

五、其他事项

项目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已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完成市卫健委健康科普类项目2项及以上或尚未结项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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