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函〔2025〕48号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规范家长陪餐工作流程,推动形成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家校合力,现将《四川省中小学校家长陪餐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四川省中小学校家长陪餐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全面推行家长陪餐,遵守《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
第二条家长陪餐坚持全过程透明,遵循家长平等自愿参与原则。
第三条幼儿园等其他类型学校家长陪餐工作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学校职责
第四条学校应充分考虑办学规模、供餐方式、地理位置等因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家长陪餐相关事宜,并邀请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列席。
第五条开展家长陪餐的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家长陪餐操作细则,细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流程。家长陪餐采用自主申请,学校应明确家长陪餐申请方式、时限等,安排专(兼)职人员做好家长陪餐组织。
(二)陪餐频率。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实际和家长诉求等情况,自主确定家长陪餐频率。城镇地区学校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2次,农村地区学校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1次。鼓励学校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秩序前提下,通过“食堂开放日”等方式,增加家长参与陪餐次数。
(三)餐费缴纳。家长陪餐应采取同菜同价方式,学校要据实收取家长陪餐费用并计入食堂伙食费收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陪餐费用予以补助。
(四)评价反馈。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评价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家长陪餐评价反馈意见,如实做好家长陪餐评价反馈记录。
(五)定期研究。家长评价反馈意见建议应纳入学校日常议事内容,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研究处理。学校可通过公示栏、家长群、电话、邮箱等方式及时向家长反馈处理意见。
(六)问题整改。学校对家长陪餐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复查,做好整改规划,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第六条鼓励学校加强对陪餐家长的安全教育,确保陪餐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三章家长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家长通过自主申请、学校组织可有序参与陪餐,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现场陪餐,监督学校供餐菜品营养风味、菜品质量、分量、服务质量、食堂卫生状况和分餐用餐情况等。
(二)查看校园“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菜谱、食堂管理基本信息等公示内容。
(三)对学校供餐质量作出评价,反馈现场发现和日常收集学生就餐有关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四)向学校所属地区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直接反映突出问题线索等。
第八条家长参与陪餐应当遵守学校有关纪律要求,确保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履行如下义务:
(一)自觉按照供餐标准缴纳陪餐费用,不挤占师生缴纳伙食费、财政补助学生膳食资金。
(二)不随意拍摄传播视频,不在互联网随意散布不宜公开内容,不弄虚作假、制造事端。
(三)不得直接或变相接受食堂承包企业、校外供餐企业、食材供应企业的礼品礼金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正陪餐监督的行为。
(四)不直接参与校园膳食管理,不得要求学校给予子女特殊照顾,自觉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食堂管理安排。
(五)应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自觉遵守学校卫生健康管理相关要求。
第九条对于违反工作要求的陪餐家长,学校有权限制其参与陪餐。
第四章教育部门职责
第十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学校有序推行家长陪餐工作,并将家长陪餐实施情况纳入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日常监管内容,畅通家长陪餐问题反映直达渠道。
第十一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收集本辖区学校家长陪餐评价反馈意见,研判分析辖区内家长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合理建议,指导学校优化供餐管理、提升菜品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