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规范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进一步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要求,省教育厅近日印发通知,就进一步强化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对禁止性事项进行警告。
《通知》明确要求: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依法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营养改善计划的大宗食材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校外供餐企业(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政府采购项目由县级有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原辅材料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县级有关部门、学校、学校联合体组织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所需物资需全县统一采购的,应当合理设置标段,符合条件的,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科学制定评审规则,细化编制评分指标,全面覆盖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的核心内容;县级有关部门和采购人员需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的价格监测。
《通知》对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禁止性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营养改善计划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不得以政府会议、文件等形式直接指定供应商;校外供餐企业不得由学校自行采购确定;营养改善计划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由国有企业、教育投资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非政府采购实施主体组织实施;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正、公平进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材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差别对待供应商;在法律法规以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包括但不限于赠品、回扣、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借款、赞助费、分红等),并以此作为条件违规确定供应商;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的采购标的单价,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管理费;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